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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住好宅】房地產資訊  最新版預售屋買賣契約108年11月上路

為保障購買預售屋消費者之權益,內政部於108年5月2日公告修正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六項規定,並訂於今年11月1日施行,未來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,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,建商違反者,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最高處30萬元罰緩。

新版契約規定2018年元旦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,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,落實屋簷、雨遮不計價及不登記的規定。且顧及居住品質安全,新版契約納入賣方使用的預售屋建材不得含有『電弧爐煉鋼爐碴(石)』的規定;若預售屋建材有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(石),買方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。

為避免業者將費用轉嫁給消費者,自來水及電力的內管或外管線費用,均由賣方負擔;至於天然瓦斯的內管費用,由賣方負擔,而基地範圍外的管線費及相關費用,則由買賣雙方議定;未議定的部分,將由賣方負擔。並增訂基礎、承重牆壁、樓地板、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的範圍,由賣方保固15年。

另外,因應建築設計需要,將不具獨立權狀的停車位,納入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選項,而預售屋共有部分面積的計算,則以其共有部分權利範圍乘以建案共有部分總面積。最後將原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,並將原公會連帶保證名稱修正為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。

 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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